(1)借款關系有兩種:壹種是母公司向銀行借款,壹種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與母公司為關聯方。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向關聯方借款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如果母公司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相關資金是從金融機構獲得的,這種借貸關系可以作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關系處理,而不是關聯方關系。
(3)子公司實際支付利息時,應視為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銀行支付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支付的利息時,應當進行收入,並向子公司出具收到的利息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稅前可抵扣利息,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計算的同期和類似貸款利率水平的利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