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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任命了子公司的執行董事?

法律分析:由股東會任命,取決於公司章程。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執行董事,他本人作為董事參與企業的經營,也被稱為積極董事,是指被任命在董事會內擔任特定職務,並對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董事長是指公司的最高領導人,他領導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壹,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和戰略。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是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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