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股東是出資主體,應當承擔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空殼公司”責任。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及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勤勉的法律義務,違反了這壹義務,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真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應當在其評估或者驗證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