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壹般用於集團公司,是集團的最高行政負責人。董事長是公司的董事長,直接領導公司的董事會,以及附屬於董事會的壹些專門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是公司的主要決策者。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是公司的決策執行者。CEO,即首席執行官,是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執行董事會授予的部分管理權,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董事長、總裁和首席執行官可以相互兼任。我國《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所以,不管什麽頭銜,只有依法登記註冊的,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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