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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總公司和分公司名稱的過程

法律主觀性:

更改公司名稱需要以下步驟:

1.到工商部門領取名稱核準申請書,核準新名稱;

2.向受理窗口提交變更申請等相關材料;

3.申請獲得批準後,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4.制作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等新印章並備案;

5.變更組織機構代碼;

6.完成變更登記。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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