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人員的權利。”母公司有權決定其全資子公司的重大事項。它常常為全資子公司制定經營方針,甚至對由母公司控制的全資子公司的經營活動發出指令。雖然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是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真實關系的寫照,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仍然屬於獨立的法人實體。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各自擁有獨立的財產和債務。母公司以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全資子公司承擔責任,母公司的債務應當由母公司以其自有資產清償;全資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