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分支機構的要求:
第壹,在所有資產中,需要區分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具體比例;
第二,要明確目標公司的股權配置。首先要掌握股東持股比例,是否有優先股;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關聯股東;
第三,有擔保限制的資產會對公司的償付能力產生影響,所以要分別考察有擔保資產和無擔保資產;
第四,要重點關註公司的不良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和即將報廢且無法收回的資產。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應該註意的問題。在公司負債中,要區分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區分抵銷債務和非抵銷債務。資產和負債的結構和比例決定了壹個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