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機構,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和執行業務。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份公司的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簽署合同,根據董事會授權處理業務;組織管理團隊,提出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任免人選,報董事會批準;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經營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和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壹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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