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 A是開快餐店(叫某有限責任公司),原始投資500萬。a需要擴大規模,B有50公斤黃金,然後B投資。乙評估50公斤黃金後,變成654.38+00萬元,乙的投資金額654.38+00萬元屬於某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因為B的股東的參與,a重新給公司定價。公司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價值為654.38+00萬元。首先AB兩個。那麽公司工商註冊為:甲出資654.38+00萬元,乙出資654.38+00萬元,各占50%。根據AB股股東合同,出資額折算為每年最後壹天分配的殘值,此後每年按654.38+000元/股分配殘值,總出資額2000萬元除以654.38+。然後按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數。A有10000股,B有10000股,快餐店賺200萬,即每股收益100元,A獲得分紅100萬元。如果後面引入新的股東,必須按固定價格計算出資額,也就是對公司剩余的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進行評估,重新計算並分攤給AB的出資額,然後在C投了錢之後再計算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否則就不合邏輯了,因為公司作為法人的資產可能已經增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