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需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的證據持有情況、舉證能力,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應當以有效固定證據為限,盡量減少對保全標的價值的損害和對證據持有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證據保全涉及技術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現場勘驗記錄、繪圖、拍照、錄音、錄像、復制設計制作圖紙等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經人民法院許可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鑒定人可以將鑒定中涉及的部分檢測事項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人對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的鑒定意見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指派技術調查人員參加庭前會議或者審理的,技術調查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關於本案涉及的技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