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a)外幣現金,包括紙幣和硬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外幣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
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業務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業務活動,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