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由法律規定,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東* * *出資相同,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根據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有所不同。詳見第二十三條解釋。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設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要件,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經程序。
4.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確定公司名稱,組建公司組織。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5.依法成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畢,股東繳足出資後,公司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