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