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5438+10月,被告人梁某與楊某、張某(另案處理)合謀,騙取焦作市某小區信用社貸款壹筆,歸個人使用。三人找到虛假擔保人,找到在焦作市某學校辦公室工作的被告人張某某,為其提供虛假擔保人的工作、工資證明。在取得焦作市陽城公安分局民警馬某的虛假擔保證明、梁某與焦作鼎好裝飾有限公司簽訂的虛假建材裝修合同後,於2007年6月5438+10月31日與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白建坊信用社簽訂壹年期個人擔保借款合同,騙取貸款。被告人焦作市某區白間房信用聯社信貸員王、時任該信用聯社業務主任的被告人趙,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認真審核為梁某辦理貸款手續,為被告人梁某發放貸款20萬元。被告人梁、張某分別使用該筆借款,從未歸還。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被冒用保證金的王某某到銀行貸款時,工作人員稱其貸款210000元,有不良記錄。記載為焦作市某區白間房信用合作社為他人(被告人梁)擔保21萬元。但王某與被告梁某互不認識,也未向任何人擔保借款。此後,王某某到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白間房信用社討說法,數次未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