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母公司公司制改制前已改制為《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其自身賬目可不再根據母公司“大改制”的重新評估增值結果進行調整,應繼續維持其完成“小改制”以來形成的歷史成本基數。
2.在母公司合並報表層面,這些子公司在母公司“重大重組”前已完成“次要重組”的資產和負債仍按其原賬面價值反映,不能調整為“重大重組”基準日的公允價值。
股權轉讓要發生在受讓方和母公司之間(轉讓其子公司的股權),轉讓款原本屬於母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貸:長期股權投資,差額記為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