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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法律解析:房屋集中出租給他人居住的,原設計的居室應當是最小的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居住用戶達到10人(含)的,出租人應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明確壹名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開展消防檢查和消防宣傳培訓。

單位出租房屋作為職工集體宿舍居住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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