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申請設立私營企業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主要是: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名稱。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不少於八人。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生產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有與其業務範圍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必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能夠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合夥私營企業登記時,還應當有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特別規定。這些條件壹般可以概括為資金、場地、設施、人員、組織、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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