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明確發行人及其適用範圍。可轉債的發行主體包括在新三板上市的創新型企業和未上市企業。發行人應在符合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導意見》中創新創業型公司的要求。
二是明確定向增發。可轉換債券以私募方式發行,發行前和轉股後發行人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深交所明確以定向增發方式發行創新創業可轉債。規定私募可轉債發行前發行人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債券存續期不超過6年;發行人的債券發行決議應當明確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訂以及無法轉股時的利息補償安排要求;新三板創新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債券持有人應在股份轉讓前開通股份轉讓公司合格投資者公開轉讓權限。
三是明確股份轉換的流程。《實施細則》針對新三板掛牌創新型公司和未上市公司兩種不同的發行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股票轉股操作流程。深交所明確,創新創業可轉債發行滿6個月後可以轉股,轉股流程主要包括轉股申報和轉股操作兩個環節。轉股申報由投資者在轉股期間向交易所提交。
四是明確了各階段和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