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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時,是否有必要履行披露義務?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2月修訂)第8.6.3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時,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1)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65,438+0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65,438+00萬元;

(二)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宣布無效的;

(三)可能對公司生產經營、控制權的穩定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訴訟和仲裁應當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累計計算達到前款標準的,適用前款規定。已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披露義務的,不再計入累計計算。

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重大進展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案件壹、二審的判決結果、仲裁裁決結果以及判決、裁決的執行情況。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為政策問題具有時效性。相關回答請參考官網發布的最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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