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聯合創始人和員工共同持有超過30%的股份。這樣的持股比例,既能讓聯合創始人個人持股與創始人保持距離,又能讓創始團隊整體持股超過60%,從而保證控制公司的主動權。
3.投資者股權占30%-40%。除去創始人、聯合創始人、核心員工持有的股份,剩下的股份留給投資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