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壹定時期內在預定條件下購買壹定數量本公司股份的權利。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值,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中的較高者: (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壹。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確定行權價格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說明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