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原則——創始人必須有控股地位。
互補原則——創始團隊優勢互補,股份分步安排。
儲備原則——為未來人才儲備10-20%,保證新鮮血液的進入。
激勵原則——創始團隊還必須股權激勵,保證核心權力來源。
收回原則——頂層控制權設計要封閉,底層股權激勵設計要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