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存款類貸款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非存款類貸款組織應當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向逾期借款人提供還款提醒服務。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外包機構在催收債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損害他人身體、名譽或者財產的;
(二)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3)以誤導、欺騙、虛假陳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償債務;
(四)向社會公示拒絕清償債務的借款人名單,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以外的人收款;
(六)其他非法、不正當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