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65年2月6日頒布,並於2065年5月6日生效。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制定和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確定所有保險機構的適用費率;收取保費;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支付存款人的投保存款;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