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裝修公司 - 存在與分離

存在與分離

存續分立是指企業分立後,被分立企業在不改變原企業信息的情況下仍然存在,被分立企業作為新設立的獨立法人存在;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分割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5條

公司分立時,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6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 上一篇:成都祥雲達貿易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電子聯盟的公司背景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