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金方暖通公司是以供熱為經營範圍的企業法人。2008年6月,北京龍湖鐘白置業有限公司與金房暖通公司簽署了北京龍湖壹號住宅項目集中供熱及熱水系統投資運營合作協議。通州xxx街xx號(即龍湖大房居,以下簡稱涉訴小區),約定由金方暖通公司為涉訴小區提供供熱服務並收取采暖費。* * * * *是涉案小區xxX棟xxxX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建築面積87.94平方米。2010 165438+10月8日,金方暖通公司與* * * *簽訂《北京市居民供熱合同》(面積版),約定由金方暖通公司為* * * *提供供熱服務,采暖費收費標準為30元/建築平方米/采暖季。此外,合同還規定了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提供供暖服務。經核實,* * *所欠2011年11月15年至2014年3月15年采暖費7914.6元尚未繳納。
在審理過程中,我院根據原告提供的地址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 * * *,均未送達成功,故我院根據原告申請公告送達。* * * * *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居民供暖合同、催款單、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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