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滿足以下條件時,會進行強制收購。(1)股份公司因股份轉讓而發生控制權變更時,可能導致公司的經營者和經營策略發生變化,對少數股東不利。因此,應該給他們退出的機會;(2)大股東持有的股份對公司具有控制價值,不應僅屬於持有股份的大股東,而應屬於公司全體股東。因此,收購方為取得公司控制權而支付的溢價,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平均分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司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