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第壹天。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價格不得低於底價。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的,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定價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所認購的股份: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方;
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董事會擬引進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