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的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持股兩年以上;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賣出股份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與他人分享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並且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次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