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維權:1。股份回購請求權。當大股東通過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決策機構,決定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決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轉移公司主要財產等。,反對的小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的權利。第二,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機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或違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而公司內部相關機構或人員不能或遲緩起訴和追究其責任時,為維護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的利益,中小股東可以代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對上述人員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的變動記錄。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