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權利: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審議利潤分配;決定公司的註冊資本;發行債券的有關規定;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其他人。義務:遵守公司章程;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間接責任,即股東不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履行義務的報酬;追加出資的義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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