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並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詳細分析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的呆賬核銷申請材料及審批材料。呆賬核銷申請材料應包括債權和股權明細、借款人、擔保人或抵押物、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追索情況及結果、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除符合條件的銀行卡不良貸款核銷外,均可采用清單核銷。經辦行的調查報告,包括壞賬產生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效果、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償過程和證明、抵押物的處置、核銷原因、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等。
三、什麽情況下不得作為壞賬核銷?
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履行收回債權的必要措施和程序;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避或中止金融企業的債權;因行政幹預而被規避或中止的金融企業債權;金融企業尚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收回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