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辦理備案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設立分公司備案的具體程序和時限,包括提交申請材料、行政審批和備案的時限。
根據該規定,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材料應當報送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之後,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補充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最後,經核準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核準決定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相關材料由登記主管機關接收。
綜上,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備案的法定時限為20個工作日。需要註意的是,這只是法定時限,實際辦理時間可能會根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