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戶財務顧問、管理顧問、企業商務代理等商務服務。
(3)保險輔助服務,如咨詢、精算和風險評估服務。
(四)與銀行合作,為商戶和客戶提供團購、分期付款等服務。
(5)為金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產品營銷、網點輔助建設和運營、貸前營銷、貸後資產管理、不良資產清收等提供整體解決方案和外包服務。
(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前提,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及相關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