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終止: (壹)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