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扣車是違法的,被扣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行使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警部門扣留車輛是有期限的。其他部門無權扣留車輛。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的物品。駕駛人駕駛無主車輛逃逸或者經通知30日後仍未領取車輛的,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被擔保債權既有物又有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擔保公司不得私自扣押擔保人的汽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392條。
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債務人自行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實現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債權人可以就擔保物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39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權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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