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值得註意的是,清算組只能在實際破產分配後作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債權,不可能僅由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清算組只能根據實際履行擔保責任的數額,即破產企業分配給被擔保債權人的破產財產數額,向擔保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破產申請受理時,附息債權停止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