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10萬元,年擔保率4%;
3.擔保金額超過654.38+00萬的部分,年擔保費率為3%;
4.按上述費率收取擔保費不足2000元的,按不低於2000元收取;
5.擔保費由借款企業在辦理完所有手續後、銀行放款前壹次性支付給擔保公司。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88條確立了擔保物權,擔保合同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389條涵蓋了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賠償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財產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財產的權利人可以優先受償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