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置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重組和市場退出工作,督促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加強監管,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探索和建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業務模式,完善運行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誰批準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確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地方負責對已設立的跨省或大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和風險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