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擔保應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可持續、審慎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範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實施審慎監管。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確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