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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