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內容、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