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範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實施審慎監管。
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確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