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正式建立勞動人事關系之前,通過雙向選擇,在規定的期限內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錄取畢業生的重要證據。
也是高校管理畢業生就業、編制就業計劃、為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的重要依據。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協議自動終止。就業協議壹般由教育部或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編制。
擴展數據:
壹,簽訂就業協議的註意事項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上簽字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中註明可以接收的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蓋章。
3.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送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
4.畢業生就業部門在協議“乙方基本信息”中填寫“學校相關信息及意見”壹欄(或做長章加蓋),並填寫學校就業部門公章,及時將協議反饋給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