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十三條發生前款第十二項情形之壹,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受傷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搶救受害人後,搶救費用未結算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先行墊付,還需要提供搶救費用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醫療機構墊付未清償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