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各項制度已基本建立完善,執行力度有待進壹步加強。公司根據自身經營治理需要,結合各項法律法規,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制度,但各級管理者對制度的理解和執行與制度建設的目標仍有差距。
2.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公司專門委員會成立時間較短,在管理、決策和監督方面的作用有待進壹步提高。
3.公司投資關系管理有待進壹步完善和加強。自上市以來,公司壹直致力於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但在公司治理方面與投資者的溝通不夠充分,缺乏來自資本市場投資者更廣泛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