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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機構有哪些?

地方金融機構,過去所謂的“準金融機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幹意見》(23號文)首次明確規定,其中“7”是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金融租賃公司和商業。“4”是指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這四類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提高了準入門檻,嚴格限制了業務範圍。

目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最新規定於20265438年7月1日生效。該條例調整的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國家授權在地方實施監督管理的“8+其他”: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和國家授權的地方監管。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地方性金融業務活動,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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