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3.房地產抵押業務(不包括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4.銷售限量內的不合格物品;
5.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