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業務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是法人的非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投資者;
(四)有五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支付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沒有因利用支付業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而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