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